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96号
北京华澜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京华澜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查询网页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复核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朝房)字[2026]第600017号)。2026年3月19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责改期限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40)的要求(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规定内容: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准编号C1671200B040):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9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4室
联系人:高泉、白晓璇
联系电话:6418018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 5 月19 日